联名上书两税合并的为什么不是民营企业? (摘自中国税务专家咨询网)

日期:2005-01-27   作者:管理员

联名上书两税合并的为什么不是民营企业?  
 


    近年来,跨国公司频频影响相关政策制订与出台,从直销立法草案,到零售商分类监管,再到今天的两税合并,他们似乎已经掌握了运用某种力量影响高层决策的方法,辅之以成熟的公关手段,成功地传递自己的意愿。而反观国内企业,尤其是在加快发展“内源性经济”中正被鼓励的民营企业们,却缺乏这样一种勇气与组织。大多数的民营企业在被邀请献言进策时,更多的是表现出受宠若惊,发言的第一句话通常是“感谢政府给我们这样的机会……”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同标准实施至今长达11年,财税界已普遍认为两税合并眼下正是成熟时机,但如果54家“响当当”的大型跨国公司联名上书国务院要求延期合并,这一税制改革又将起怎样的风波?国内企业尤其是势单力薄的民营企业又将如何取回自己应得的平等待遇?  

    我国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税负是15%,实际税负是11%。而内资企业目前的名义税负是33%,实际税负为23%左右。预计并轨后的内外企名义税率会取一个中间值,在24-25%之间。  

    有关内外税并轨的税法草案自1990年代中期起已有数十稿之多,近两年来财政部、国税总局相关官员一再表示并轨“实施在望”。财政部部长金人庆更是于1月12日表示,并轨“迫在眉睫”,“不能再拖”。  

    近年来地方政府在吸引外资时已逐步转变观念,由以往以地价、税收、水电优惠吸引转向整体投资环境、配套产业、市场培育等方面的改善,因为他们开始认识到,跨国公司选择投资地点看重的不是蝇头小利,而是长远的发展空间。  

    但最近此次54家跨国公司对两税合并的强烈反应让人大跌眼镜,据统计,目前外资企业所得税占比例低于20%,在此有限的份额面前,不禁让人怀疑其真正动机。自提出“科学发展观”以来,国内庞大的外汇储备、外资企业对当地企业的挤出效应、地方经济对外资的病态依赖等弊端,让以往单一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思路正受到质疑。  

    而此刻两税合并的箭在弦上显得如此敏感,对于跨国公司来说,是否意味着一种不安全感,而联名上书后,有关部门的反应是否象征着某种态度?  

    近年来,跨国公司频频影响相关政策制订与出台,从直销立法草案,到零售商分类监管,再到今天的两税合并,他们似乎已经掌握了运用某种力量影响高层决策的方法,辅之以成熟的公关手段,成功地传递自己的意愿。而反观国内企业,尤其是在加快发展“内源性经济”中正被鼓励的民营企业们,却缺乏这样一种勇气与组织。大多数的民营企业在被邀请献言进策时,更多的是表现出受宠若惊,发言的第一句话通常是“感谢政府给我们这样的机会……”  

    但这种姿态并非民营企业天生具备,它必然成长于某种生存环境。当“国民待遇”被一再呼吁,本身就说明了其原本的缺位。当呼声一再被忽略甚至被打压,谁还会再干这些吃力不讨好的事?  

    一位不愿具名的民营企业家说,此次跨国公司联名上书的举动让人不得不思考一个问题:外资企业一认为利益将受损就集体发出呼声,民营企业受的苦更多,能够用什么办法去表达?如果有一天,联名上书国务院的是中小民营企业,那我们的日子就好过多了。  


    杨卫华(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山大学税收与理财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税收政策必须统一不能含糊  

    跨国公司维护自己利益是自然的,他们有权利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关键在于表达的意见是否有道理,是否通过正常渠道。  

    两税合并一方面要考虑符合WTO国民待遇原则,实现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从国情出发,给予外商一定时间内优惠是必要的,如政策急转对吸引外资不利,所以我个人主张给外资一个适应期,即3-5年的过渡期。  

    但这个过渡期不是一直保持不变,而是逐年调整。如过渡期定为3年,则第一年税收和原来一样,年终结算时返还超出部分或即征即退,第二年返还部分减半,第三年减3/4。逐年增加外资企业税收负担,让他们逐步适应。但过渡期不能太长,不宜超过5年。  

    目前内外资企业的成本列支标准和范围存在两种不同形式,十分不公平。比如外资企业工资采用据实列支,而国内企业采用计税工资标准,这种做法很不合理地限制了内资企业发展。还有外资企业的交际应酬费和内资企业的招待费采用的也是两重标准,这是非常不科学的。  

    优惠政策也存在内外有别,如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所得要在中国继续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可退回已纳税金40%。若再投资,先进技术型或出口型企业还可退回100%。这种优惠国内企业也应该一视同仁,要么也享受,要么就全部取消。  

    现在许多优惠政策十分不科学,不仅在于内外资企业之间的不一致,而且相当部分当年看来必要的优惠现在已不再必要,应该取消。所以内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成本列支范围、列支标准必须完全统一,这是不能含糊的。  


    叶中平(广东宝丽雅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跨国公司上书利益企图明显  

    跨国公司联合上书是在争取及维护自己的利益,是正常的做法,相信这种做法对政策的影响不大,但对其在补偿上的谈判可能会争取到多一些利益。  

    很多发展中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吸引外资的一种习惯做法就是给外国投资者以税务上的优惠,中国也是这样。这个20世纪90年代使用的政策,对中国经济的发展曾经起到重大的作用。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整体经济实力大幅度提升,包括生产管理、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资源、产业配套已有很大进步,加上巨大的国内市场,中国对外资的吸引力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现在进行国内外企业所得税并轨,相信不会影响外资对中国投资的意愿,而这也是中国加入WTO后国民待遇的一种体现。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中国政府在外资进入中国时有一个所得税优惠的承诺期,而在此刻取消,可能政府要做大量的解释协商工作,需要一个过渡期来解决。因此,我认同有一个过渡期,3-5年是合理的。又或者国家可在其它方面给这些未到优惠期的企业一个补偿来解决,这需要具体谈判。  


    杨勇(广州市统一影视数码特技制作中心总经理):国内企业表达意见缺乏组织  

    10多年前对外商投资予以税收优惠本来就是对国内企业的一种不平等,外商已经享受了那么多年优惠,现在再提出延长时间毫无道理。以前国家拿我们的市场去换来外企的技术和外汇,现在国内市场成熟了,也有了庞大的消费力量,是时候转向帮助我们自己的企业了。  

    而外企如果把利润建立在优惠上是不合理的,这不符合他们以往抛开人为因素靠市场做生意的思路。可能他们这次上书是另有所图。  

    从另一方面来看,外商在表达自己不同意见的时候善于联合,也敢于表达,而国内企业尤其是民企缺乏这种组织形式,反映自己呼声的渠道也太单一零散,要么靠媒体呼吁,要么只能私下请领导吃饭。  

    而政府部门现在也有一种不好的风气,对外企的意见相当重视,但民营企业如果多次提出意见、表达不同声音,就容易招致批评甚至打击。久而久之,民企再也没有表达的勇气。希望这种状况能有所改变。  
  
    来源:民营经济报  本报记者 王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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