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实际操作七问(摘自珠江商报)
日期:2006-04-17 作者:管理员
近日不少媒体就顺德区经贸局的顺德企业反倾销报告的相关内容采访笔者,报告中指出自从我国加入WTO后,顺德企业遭遇反倾销指控有10余起,涉案企业20多家,但笔者发现包括不少记者在内,很多人对反倾销还是相当的陌生。宝丽雅公司从03年中开始,先后经历了美国反倾销的原审和行政复审,现在正在积极应对欧盟反倾销,成为国内涉足反倾销事件最深的企业之一。结合这几年的反倾销经历以及为有关企业、部门演讲的经历,笔者将反倾销基本知识和一些容易误解的问题,进行了整理,以便与大家分享。
反倾销是政府与政府的事,与我企业没有关系?
最近发生的欧盟对中国鞋的反倾销案中,大家可以看到中国商务部的官员、欧盟的官员纷纷为此发表讲话,所以有不少人对反倾销的主体产生了误解,认为反倾销是政府与政府之间的事情,与企业无关。其实根据WTO的原则,反倾销是由进口国某一行业的企业发起,由进口国政府部门进行裁决,而应对反倾销的主体是出口国的同一行业的所有企业。由于判决的结果会影响到整个行业,所以作为出口企业应该准确的理解反倾销的主体,认真准备,这样才能承担起应诉反倾销的工作。
反倾销被裁定的税率是否要追溯到以前出口的产品,即是否要补税?
有不少朋友就这个问题咨询过笔者。很多人对反倾销这个跨国的官司,是从国内一般的民事官司角度来理解的,以为输了官司,就要赔给对方。其实在反倾销中,有两个重点:A、涉案的产品是什么;B、涉案期是何时?反倾销官司对上述两点有明确的规定,这是是否有倾销行为及倾销税率多少的调查时限。在初裁裁定了倾销税率,当日及当日后报关进口的涉案产品,才要按公告的税率由进口商(注:非生产商)支付税款,不会追溯以前所进口的产品。
反倾销税由进口商支付,这就产生了进口商向无反倾销税的企业或低反倾销税的企业进口商品的情况。所以在反倾销中取得零税率或者比其它同行要低的税率的企业,就拥有了巨大的竞争优势。这是应诉企业努力争取的结果,也是对应诉企业的回报。虽然这种回报的不确定性很大,但应诉企业是必须努力争取的。
自己公司没有列入被告名单,是否就可认为这不关我企业的事?
顺德家具行业的一位朋友对笔者讲,他的公司当时没有接一张美国的订单,所以在美国对中国实木卧室家具进行反倾销起诉时,他的企业不在涉案企业的名单中,他讲:这是非常幸运的,因为美国的反倾销与他的企业无关。
这是对反倾销严重误解的例子,因为反倾销是针对生产国的整个行业,所以无论你的企业是否在涉案企业名单中,你都可以申请应诉,因为不应诉,你的企业有很大的可能无法进入这个市场。现在我的这位朋友,如果要把产品销往美国,国外进口商要承担198.08%的反倾销税。
反倾销应诉与否?两难的选择.
反倾销是被世贸组织所允许的合法保护手段。现在反倾销制度在全球扩散,形势严峻。无论是应诉还是不应诉,最终对于企业来讲都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应诉有应诉的风险,不应诉有不应诉的损害。
如果应诉,企业面临的风险极为明显:巨额诉讼成本首先摆在面前。遭遇反倾销诉讼,所需要收集的证据、履行的程序远非企业自身能够完成,必须聘请专业的外国律师。而漫长的反倾销程序,填问卷、初裁、调查、终裁、复审等一系列过程,将使企业在哪怕赢得诉讼之前,不得不先支付不菲的律师费用开支,并动用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更何况美国还有一个年度复审,每次审查都有可能花费与第一次同样的支出;过高的败诉风险同样是困扰企业的难题。国际反倾销立法的制度缺陷,反倾销当事各方在利益结构上存在不平衡,国际反倾销法中规定的当事各方存在严重的信息和权利不对称,都是造成加大败诉风险的重要因素。
然而不应诉又有另外一番景象。整个行业不应诉,被缺席审判,必输无疑;有的企业应诉,自己不应诉,会有三个结果:1、大家相安无事;2、全行业满盘皆输;3、行业洗牌,在一个行业市场上把你淘汰出局。
这使我们更要谨慎对待反倾销。与其狼来了再打,不如修好羊圈,将其拒之于门外。企业必须将降低反倾销风险纳入企业战略规划。据悉,香港几家大型制衣企业已聘请美国反倾销律师进行相关工作,以应对2008年特保期过后纺织品的反倾销浪潮。
可否开一家新公司来规避反倾销的税率,又或是产品经第三国转口呢?
要回答此问题,就要清楚反倾销中的原产地原则,如这次欧盟对中国鞋,实施反倾销税,这是对中国整个行业的,所以再在中国新开一家企业来生产鞋出口到欧盟是行不通的,新公司的产品将会被征收最高的反倾销税。第三国转口也行不同,反倾销法律中有一个反规避的条例,是禁止这样转口的。而在第三国加工产品,也被反倾销法律明确规定了一个增税的比例,这样一来,产品就没有竞争力了。
出口价格大于发票金额有何影响?
有的海外客户,为了避免产品进口时征收过多的关税,减少开支,要求出口企业提供比真正成交价少的发票。这在日常的外贸活动中是会碰到的现象。如果这个客户是有心来起诉中国这个行业倾销,那么他手上大量的发票会使生产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处于极不利的地位。因为你的出口价就按是你开具的比实际金额小的发票,这样你的反倾销税率就会很高,而你又无从辩解,真的是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若对方并非起诉方,但入口国海关有你为客户开出的发票的存档,你又如何翻案?
客户不停地压价,我如何办,谁不想售高价?
这个问题,就是笔者一直提倡成立全国性细分行业协会的原因。
生意场上,出售者谁都想卖贵点,而购买者,谁都想买便宜点。这是个贸易中的矛盾。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时刻都在调节供求,这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也是生意人常识。中国的大量出口产品多为西方的夕阳行业产品,当此产口大量进入别国时,就会影响国外此行业的生计。虽然说我们的这些行业比国外的行业更有竞争是事实,但是在国际贸易的重复博弈中产生的WTO条例就有反倾销条例,而此条例在这时就可能被用作抗争的武器。所以,笔者一直提倡与国外的夕阳产业要进行有节制的竞争。
商场自古如战场,仿佛处处都是杀戮的残酷,但是在当今国际贸易环境和国内产业结构的大局面下,我们需要认真重温祖先的中庸之道。面对市场,虽然充满竞争,但并非只有竞争,经商之“道”,也应明白什么是适可而止之“度”。在与国外夕阳产业竞争的过程中,笔者建议各位把握好以下几点:
作为出口企业,必须了解及学会遵守国际贸易已定的规则,要知道摩擦与保护是一对孪生兄弟,贸易产生摩擦是常态,有摩擦就会有保护。
快速占领市场,消灭对手,追求垄断的做法容易出现自取灭亡的结果。所以要理性看待市场、产品的划分,避免恶性竞争,在竞争中寻求合作,用合作包容竞争。
通过全国性细分产品的行业协会与国外同行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高度重视国外市场的预警信息,尽量将恶性贸易摩擦扼杀在摇篮中。